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某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投放“青桔”电动自行车
【案情介绍】 一、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城管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在某市城区主次干道等摆放有大量车身印有“某桔”共享电动自行车,经查,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为,该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投放“某桔”共享电动自行车共计5000辆。 二、收集证据 1、1.2020年11月16日、11月17日、11月19日现场笔录3份;2.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3.2020年12月7日的询问笔录1份,4.《茂名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诉求拟办单》3份;5.法定代表人邱永寿和受委托人邹博强的身份复印件;6.营业执照的复印件;7.现场照片6张;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涉及的律法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粤建执函〔2016〕228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的通知 四、处罚情况 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某城区占用城市道路投放“某桔”电动自行车5000辆,共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面积5071.5平方米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 【案件评释】 一、本案存在的疑难点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投放“某桔”电动自行车经营的处罚依据问题,根据某办发〔2019〕47号中共某市委办公室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九)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行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经营已构成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乱停乱放的车辆影响市容环境以及市民出行。 因此,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罚依法有据。 二、该案的认定和处罚 当事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系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 (一)主体合法 本案行政处罚的实体是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执行处罚的主体是某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过执法人员立案的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对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和视听资料等强有力的人证、物证、书证证明该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违法行为成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法规正确 1.程序合法∶一是管辖权限。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园林、广告等处罚权由市局实施暂未移交区一级,二是亮证执法。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三是依法调查取证。 (四)自由裁量适度。 在案件查处中,该公司委托人邹某积极配合调查。但案件查处前经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多次约谈后,该公司依然我行我素,而且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为严重等级,其屡教不改的行为按定格处罚。 【思考建议】 城市道路: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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